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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新规-芳疗师创业手工制作护肤行业需了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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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新规-芳疗师创业手工制作护肤行业需了解

发布日期:2020-11-29 作者:荟尚芳疗师培训学校 点击:

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对芳香精油行业、芳疗师行业的同伴而言,第一阶段需将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逐字逐句逐条,认真阅读并深刻理解第3、37、38、42、43、67、69条所涉及的内涵与外延。


荟尚芳疗师培训学校 为方便芳香精油行业、芳疗师创业、就职精油、化妆品、手工制作护肤品相关行业的芳疗伙伴,在此划以下重点:


第三条

本条例所称化妆品,是指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用于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,以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。

 

 第三十七条 

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:

(一)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;

(二)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;

(三)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;
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。

 

第三十八条

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、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,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。

 

第四十二条

美容美发机构、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,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。     

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。

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,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 

第六十七条

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、制止、报告、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的规定给予处罚。

  

第六十九条

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的规定给予处罚;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,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 

2020年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 (完整版原文链接)




本文网址:http://www.hsaroma.com/news/592.html

关键词:精油化妆品条例,手工制作护肤品,芳疗师创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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